(2023)粤2072民初14247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247号之一

 

李在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锡德诉被告李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4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李锡德支付货款9625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6254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50元,合计3472元(该款原告李锡德已预交),由被告李在军负担,并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李锡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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