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283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283号之一

 

梁华旭:

本院受理原告卢永健诉被告梁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4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梁华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卢永健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原告卢永健已预交),由被告梁华旭负担,并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卢永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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