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054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054号之一

 

秦涛:

本院受理原告吴晓杰诉被告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5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吴晓杰偿还借款本金511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511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晓杰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该款原告吴晓杰已预交),由原告吴晓杰负担149元,被告秦涛负担110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吴晓杰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0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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