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177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177号之一
黄林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黄林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5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林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230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3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黄林福负担,并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