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201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201号之一

 

邱明朗、邱就芬、邱明军:

本院受理原告范兵兵与被告邱明朗、邱就芬、邱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5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明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范兵兵返还押金500000元、预付租金57000元;

二、被告邱明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范兵兵支付赔偿金114000元、装修总费用损失629590元;

三、驳回原告范兵兵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6元(该款原告范兵兵已预交),由被告邱明朗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范兵兵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50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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