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63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6630号
覃始盛:
本院受理原告李良泉诉被告覃始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6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覃始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李良泉支付货款3513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5138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计339元(该款原告李良泉已预交),由被告覃始盛负担,并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李良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