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449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4494号

 

黎泽亮:

本院受理原告杨力与被告黎泽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启明城市配送有限公司、海南恒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司法鉴定意见书、开庭传票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黎泽亮、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启明城市配送有限公司、海南恒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医疗费61667.9元、住院护理费4800元、出院护理费216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33.29元、残疾赔偿金621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4108元。

二、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03月01日0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24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一月三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