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72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720号

 

刘声伍:

本院受理原告邓定寅与被告刘声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3)粤2072民初15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声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邓定寅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401.38元;

二、驳回原告邓定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已由原告邓定寅预交),由原告邓定寅负担360元,被告刘声伍负担60元,并直接向原告邓定寅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