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061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9061号

潘贝:

本院受理原告詹泽南与被告潘贝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906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退伙款464000元及违约金3157.7元(以46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4倍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3日为3157.7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9000元。

以上暂计为:486157.7元。

(2023)粤2072民初190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潘贝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 0760-22588622  承办法官:阮明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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