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执异373号执行裁定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执异373号

卢汝昌:

本院受理异议人中山市汤玛斯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黄金珠、卢汝昌执行异议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执异373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中山市汤玛斯服装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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