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执异413号执行裁定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执异413号

余易镅、胡鹏杰:

本院受理异议人中山市信诚肉类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广州潼粤食品有限公司、杨敏、余易镅、胡鹏杰执行异议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执异413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杨敏为(2022)粤2072执11753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495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广州潼粤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余易镅为(2022)粤2072执11753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5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广州潼粤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未缴纳出资44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杨敏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追加第三人胡鹏杰为(2022)粤2072执11753号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杨敏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一月三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