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执异413号执行裁定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执异454号
佛山市康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易江江、李仕芝:
本院受理异议人甘耀文与被异议人佛山市康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易江江、李仕芝执行异议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执异413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甘耀文的异议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