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执异61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执异613号
富仕迪电器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中山市弘耀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富仕迪电器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文东洋、温红勇、唐勇军、程晋博、向娟娟、洪江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证据等诉讼材料。异议人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裁定:
一、追加唐勇军、程晋博、向娟娟、洪江为(2023)粤2072执恢9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唐勇军、程晋博、向娟娟、洪江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富仕迪电器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相关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