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48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483号
佛山市超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陈虞超、刘馨:
原告中山市森福利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超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陈虞超、刘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们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1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超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森福利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3491元及违约金(以58349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超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森福利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陈虞超、刘馨对上述一、二项被告佛山市超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11022元(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费4131元,合计15153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