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19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198号

 

江门市曜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钟如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弘升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曜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钟如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2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市曜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弘升进出口有限公司退还订金5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钟如红对被告江门市曜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弘升进出口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626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弘升进出口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弘升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69元,被告江门市曜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钟如红负担155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弘升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二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