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32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320号

 

江陈乐:

本院受理原告刘菊芬与被告江陈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2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江陈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菊芬归还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该款原告刘菊芬已预交),由被告江陈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刘菊芬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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