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46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465号

 

赵孝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云博纸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林亿娜灯饰照明制造有限公司、赵孝林、黄梦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3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林亿娜灯饰照明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云博纸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51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7511.2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梦娜对被告中山市林亿娜灯饰照明制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云博纸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936元,合计3026元(该款原告中山市云博纸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市林亿娜灯饰照明制造有限公司、黄梦娜负担。原告中山市云博纸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302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林亿娜灯饰照明制造有限公司、黄梦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302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赵孝林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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