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95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957号

 

中山市黔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鸿凯玻璃厂诉被告中山市黔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4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黔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鸿凯玻璃厂支付定作款40362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0362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鸿凯玻璃厂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已由原告中山市鸿凯玻璃厂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鸿凯玻璃厂负担23元,被告中山市黔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鸿凯玻璃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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