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47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6477号

 

中山兴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杰坤灯饰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兴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6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兴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杰坤灯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526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9526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平对被告中山兴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杰坤灯饰配件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计89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819元,合计1718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杰坤灯饰配件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兴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平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杰坤灯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二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