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19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193号

 

韦龙钊:

原告中山市古镇梦缘水晶门市部与被告韦龙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7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龙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梦缘水晶门市部支付货款378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809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梦缘水晶门市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古镇梦缘水晶门市部已预交),由被告韦龙钊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韦龙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62  承办法官:康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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