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06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8069号

 

中山市永照电子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市正泰丝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永照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806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正泰丝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97元,合共1443元(该款原告珠海市正泰丝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中山市永照电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62  承办法官:康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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