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1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9162号

 

吴彪:

本院受理原告梁明俊与被告吴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91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赔付原告车辆维修期间停运的运营损失费用(共计400元/天*4天=1600元)。

(2023)粤2072民初191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吴彪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7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4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261  承办法官:朱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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