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11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115号
龙云林:
原告颜国秀、刘国生与被告龙云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5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云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原告颜国秀支付劳务款7048元;
二、被告龙云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原告刘国生支付劳务款68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共100元(已分别由原告颜国秀、刘国生预交),由被告龙云林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分别向原告颜国秀、刘国生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