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139号(梁永昌)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139号

 

梁永昌:

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永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5139号之四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永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合共5218.2元和逾期利息(或违约金)【计算方式: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以每月260.9元为基数,自次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梁永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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