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15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158号

 

田学林:

原告冉凯、侯珍红、张绍伟与被告田学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5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学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冉凯支付报酬11680元;

二、被告田学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侯珍红支付报酬14120元;

三、被告田学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绍伟支付报酬116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各10元,共30元(已分别由原告冉凯、侯珍红、张绍伟预交),由被告田学林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分别向原告冉凯、侯珍红、张绍伟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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