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219号之一(刘付才)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219号之一

 

刘付才:

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与被告刘付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5219号之四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付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清偿借款本金341390.5元、利息11697.86元、罚息和复利【截至2023年12月12日的罚息和复利362.22元;自2023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息353088.36元为基数,按《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罚息(含复利)】;

二、被告刘付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支付律师费9500元;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刘付才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中海翠林兰溪园C5幢4梯501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04244号】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95元,合共8919元(已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预交),由被告刘付才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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