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219号(钟国建)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219号

 

钟国建:

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与被告陈晓、钟国建、中山市海心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5219号之三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清偿借款本金809989.46元、利息10177.51元、罚息和复利【截至2023年12月12日的罚息和复利310.51元;自2023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息820166.97元为基数,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罚息(含复利)】;

二、被告陈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支付律师费19900元;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陈晓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北80号御海阳光花园7栋1401房【不动产登记证明为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215522号】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437元,合共16670元(已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预交),由被告陈晓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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