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23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234号

 

江红桃:

原告李辉与被告郑本瑞、江红桃、方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5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本瑞、江红桃、方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向原告李辉支付经济补偿金为64149.25元;

二、被告郑本瑞、江红桃、方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向原告李辉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6206.85元;

三、被告郑本瑞、江红桃、方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向原告李辉支付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的高温津贴2250元;

四、驳回原告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李辉预交),由原告李辉负担4元,被告郑本瑞、江红桃、方萍负担6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辉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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