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234号之二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234号

 

江红桃:

原告吴金玲与被告郑本瑞、江红桃、方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5234号之二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本瑞、江红桃、方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向原告吴金玲支付经济补偿金1665.1元;

二、被告郑本瑞、江红桃、方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向原告吴金玲支付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4月1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共258.63元;

三、被告郑本瑞、江红桃、方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向原告吴金玲支付提成工资2108.79元;

四、驳回原告吴金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吴金玲预交),由原告吴金玲负担6元,被告郑本瑞、江红桃、方萍负担4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吴金玲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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