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60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6609号

   

中山市古镇佳立馨灯饰门市部:

本院受理原告曹汉成诉被告中山市古镇佳立馨灯饰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6609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中山市古镇佳立馨灯饰门市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曹汉成支付货款509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95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元,由被告中山市古镇佳立馨灯饰门市部负担(该款原告曹汉成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古镇佳立馨灯饰门市部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074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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