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74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6741号

   

吕汉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恒泰不锈钢水箱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汉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6741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吕汉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恒泰不锈钢水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2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元,由被告吕汉超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恒泰不锈钢水箱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吕汉超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给原告中山市恒泰不锈钢水箱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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