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89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6890号

   

罗川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艺驰塑料制品厂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鸿澈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张月明、罗川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689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鸿澈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艺驰塑料制品厂支付货款899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9951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张月明、罗川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鸿澈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张月明、罗川东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艺驰塑料制品厂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鸿澈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张月明、罗川东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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