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14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149号

   

沈兴佳:

本院受理原告蔡广辉诉被告沈兴佳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7149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沈兴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蔡广辉归还借款117000元及利息(以117000为基数,从2023年10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被告沈兴佳负担 (该款原告蔡广辉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沈兴佳于履行中迳付原告蔡广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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