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75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756号

   

赖朝珠: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江硅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赢钶科技有限公司、赖朝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7756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佛山市赢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江硅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898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42888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5301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赢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江硅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500元;

三、被告赖朝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36元,共3398元,由被告佛山市赢钶科技有限公司、赖朝珠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东江硅胶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佛山市赢钶科技有限公司、赖朝珠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给原告中山市东江硅胶科技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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