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78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784号
中山市雁惊展示制品有限公司、王义均、王义宾: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信沣五金厂诉被告中山市雁惊展示制品有限公司、王义均、王义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7784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雁惊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信沣五金厂支付货款7169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694.8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王义均、王义宾对被告中山市雁惊展示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信沣五金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2元,由被告中山市雁惊展示制品有限公司、王义均、王义宾负担(此款原告中山市信沣五金厂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雁惊展示制品有限公司、王义均、王义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