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1771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7710号

 

肖明:

本院受理原告何宣银与被告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0453.2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1670.86元(以50453.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暂计至2023年8月23日);

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45.3元

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暂计人民币57169.3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肖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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