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1780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7802号

 

中山市土土灯饰厂、赵寄崎、黄云仙: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群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土土灯饰厂、赵寄崎、黄云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中山市土土灯饰厂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17114.18元及利息36982元,合计为254096.18元【利息以217114.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标准,自2022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清偿完毕止,暂计至2023年8月14日,共420元,即利息=217114.18元×3.65%×4倍÷12个月÷30天×420天=36982元】;

二、依法判决被告赵寄崎及被告黄云仙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土土灯饰厂、赵寄崎、黄云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0日10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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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送达组0760-89828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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