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1798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7985号
程国昌: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永利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国昌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快递费人民币126247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32697.97元(后续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26247元为本金,按日利率1‰的标准继续计算至被告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追索合法权益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整;
3、请求判令本案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程国昌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0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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