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175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8175号
黄林军、佛山市中歌厨卫电器有限公司、魏远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美家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林军、佛山市中歌厨卫电器有限公司、魏远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8175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黄林军支付原告货款298704.5元及利息(以 298704.5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为止);
2、判令佛山市中歌厨卫电器有限公司、魏远超对上述货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8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黄林军、佛山市中歌厨卫电器有限公司、魏远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8日上午9时25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10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3/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