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1819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8197号
中山市通宏照明有限公司、刘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炎军五金加工店与被告中山市通宏照明有限公司、刘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通宏照明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货款共计8476元,并支付利息(以8476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刘小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通宏照明有限公司、刘小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0日9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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