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262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8262号
付志强、邓进三、霍浩添: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领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英君、付志强、邓进三、霍浩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8262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李英君、付志强、邓进三、霍浩添向原告支付机油款6202元;
2.判令李英君、付志强、邓进三、霍浩添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82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付志强、邓进三、霍浩添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10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3/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