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1851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8511号

 

杨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进安五金加工店与被告杨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85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8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杨海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1日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送达组0760-89828570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