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1852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8528号

 

叶文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巨能信息咨询服务部与被告叶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78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完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

二、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4082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叶文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9日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送达组0760-89828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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