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1887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8870号
廖卫明:
本院受理原告廖镜流与被告廖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第一次向原告借款1万元整(10000元),时间是在2018年8月8日;第二次在2019年1月17日,借款:二万元(20000元整),一共借三万元整(30000元),已还3000元,剩下:27000元未还;
二、要求被告迅速还完借款,不计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廖卫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9日10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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