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1910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9106号
中山市古镇镇圣缘汽车维修服务中心、黄何: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西区佳鸿汽配行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镇圣缘汽车维修服务中心、黄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中山市古镇镇圣缘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向原告支付货款1235元及逾期利息(以12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黄何对被告中山市古镇镇圣缘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古镇镇圣缘汽车维修服务中心、黄何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0日16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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