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1919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9192号

 

中山市轩境照明有限公司、胡家繁: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永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轩境照明有限公司、胡家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退回双倍订金人民币贰万元整。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轩境照明有限公司、胡家繁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7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送达组0760-89828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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