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208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9208号
胡延兵:
本院受理原告李本军与被告胡延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9208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胡延兵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000元;
2、请求判令胡延兵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
3、请求判决胡延兵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9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胡延兵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9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11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3/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