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1925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9251号
陈光盛:
本院受理原告韦光柱与被告陈光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陈光盛清偿货款人民币20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陈光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陈光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7日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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