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315之一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9315号

黎伟成:

本院受理原告建华建材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黎伟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9315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265755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8132.68元(以1265755元为基数,按月百分之二的标准,自2023年4月7日起暂计至2023年10月14日,实际应计算至货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请求判令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确定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请求判令被告黎伟成对在本案中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3)粤2072民初19315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黎伟成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6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210、22588512  承办法官:杜万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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