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1935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9353号

 

卢柱生:

本院受理原告杨庭荣与被告卢柱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合计人民币3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6日起计至还完本金那天为终;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其它的一切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卢柱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1日9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送达组0760-89828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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